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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来源: 发表时间:2019-12-23 17:44:37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引导全校教学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价值观,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529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下列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研究过程中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客观真实、来源可靠。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凡涉及保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申报、研究与鉴定。

    第四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本人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的一稿多用、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规现象等。

第三章  惩处

    第五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一)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相关的研究项目、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暂不接受其相关类别项目的申报、不接受其有关成果奖励的申报。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予以以下惩处:

       (一)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问题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历,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如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属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所获本校的学术职务、荣誉或其他利益予以取消,直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将有关认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举报投诉,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接到举报后,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7日内组织相关人员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领导联络被举报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立项调查。

    (三)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组成调查组在10日内进一步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由相关专家到会听证,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并进行公开辩论。学术委员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五)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由学术委员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举报系恶意诽谤,由学术委员会建议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构成侵权和犯罪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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