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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发表时间:2021-09-02 10:09:12字体大小: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本科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 审核准予毕业,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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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非考试作弊)2 次(含)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非考试作弊);

(五)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1.7 者;

(六)学位论文等存在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生需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提交申请的本科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确定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进行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学位评 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学士学位生效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日期为准。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因成绩等原因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经学校批准同意延长修业年限,在规定 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异议处理及撤销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审查意见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 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撤销其学士学位。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在网站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编制,集中加盖学校钢印及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

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山工院发〔2020〕68 号)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自 2021 级学生开始执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党办字〔2020〕6 号)执行至 2020 级毕业为止,其后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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