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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关于施行课程免修、免听、重修及补修的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1-2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依据《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课程免修、免听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免修

(一)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可申请免修。

(二)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第一学业学期开设课程不得免修。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5教学周提交《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经开课单位初审达到免修标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相关学院汇总申请免修该课程的学生名单,并准备免修考试试题一份于放假前送教务处。

(四)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以60分、学分绩点以1计。

(五)申请免修的课程,应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免修通过后,增选其它课程,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照规定办理补选手续。

(六)免修考试未通过者,该课程必须跟班修读。

(七)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二、课程免听

(一)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补休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课程免听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五)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申请免听的学生,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以后修读该课程时按重修处理。

三、课程重修

(一)学生存在下列情形,须进行课程重修:

1.课程初修考核不合格且补考未通过的;

2.课程考核中存在违纪、作弊及旷考情况的;

3.课程缓考不合格的;

4.课程重修不合格的;

5.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时间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6.课程考核成绩低于30分的;

7.初修成绩已合格,但对课程学分绩点不满意的。

(二)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三)重修的课程绩点计算与初修一致,多次重修按最好成绩确定最终成绩(标注“重修”字样),课程学分数不变。

(四)学生对课程学分绩点不满意,可在学期初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申请重修,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取得重修资格,所报课程必须为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

(五)重修课程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以获得课程平时成绩。

(六)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七)对于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或因教学计划调整,本专业已无相应课程,可以申请跟其他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重修。如确无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在相应学期申请组班重修或自学重修以取得学分。

(八)重修采用跟班重修或单开班重修的方式,每学期初按照教务处通知,由学生在教务系统参加重修报名选课,如重修课程有变动的由专业负责人重新指定相关课程进行重修。

四、课程补修

(一)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休复学等学籍异动时,应根据培养计划要求补修之前未修读的课程。学籍异动前后的课程名称相同但学分差异大于等于1学分时,也须补修该课程。

(二)补修报名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申请,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申报前应仔细核对学期课表及培养计划,所报课程必须为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当前学期未开设的课程学校不予安排学习和考试。

(三)补修原则上须跟随本学科相关专业低年级修读课程并参加期末考试,按正考标准进行成绩评定,按实际取得成绩计算课程绩点。如遇低年级培养计划变动等特殊情况,可选择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且该课程学分或学时不低于原课程要求。

(四)补修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期末考试成绩录入时间内随上课班级正考成绩一起录入并提交。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