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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1-2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明确学生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等文件及省里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取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基本学分和基本修业年限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调整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学生每学年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一次,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学分学费根据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收取。无论是否取得该学分,均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学生交清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九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修读课程的实际学分数收取,在学年末结算时,将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与预收学分学费的差额结转之下一学年,与下一年的预收金额合并形成新学年的应预交学费数。实行大类招生的学生,第一学年按录取大类专业学费标准交纳,以后学年按实际就读的专业学费标准交纳。

第十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在修读前交纳。同一课程重修多次,每次均按重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学生申请免听、自修课程的,按照课程规定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下列规定交纳学费:

(一)专业注册学费:从转专业时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一学年的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二)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具体日期以教务处退学通知为准,凭缴费收据退费。以下两种情况全额退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一) 在报到后两周之内提出退学并已交费的新生。

(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并已交费的新生。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中断学业、参军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复学当年当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包括国际交换和国内交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校际协议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结)业的,按实际修读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当交清应交费用,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工作需要,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录取、学费减免或缓交、修读学分、学籍变动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部)为组织本学院(部)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应当做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部)和学校财务部门应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暂时缓交学费,待其助学贷款到账后再办理缴费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学生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审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升本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开始对全部新录取的本、专科生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