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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1-2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二级学院(部) 作为我校二级办学主体,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工作的直接组织实施者,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为加强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二级学院(部)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鲁组发[2018]4 号)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党政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是二级学院(部)重要决策形式。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大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研究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二)研究党建、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二级学院(部)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专业进修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二级学院(部)及下属机构干部工作和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聘任工作。

(七)研究决定受学校表彰或处罚、学校要求二级学院(部)审核或推荐的教育、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八)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九)审定二级学院(部)经费使用、津贴分配方案、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及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及议事程序

第五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正副书记、二级学院(部)正副院长(主任)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二级学院(部)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议题内容,由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党务、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议题由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讨论决定,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议题由院长负责组织讨论决定。

第七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沟通的基础上协商提出,意见不一致的不上会研究,必要时可请示分管校领导。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会议议题由二级学院(部)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九条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正式讨论议题时,与会者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党政联席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部)办公室负责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缺席,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坚决执行。要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个别缺席人员,会议精神由其主管的党政领导予以传达。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教学单位(即本规则所指“二级学院(部)”)。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山工院党发〔2016〕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