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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作出了哪些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3-29 [来源]: [浏览次数]:

党的基层委员会作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选好委员是配强班子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结合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新要求,从有利于推动本单位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出发,就委员条件和产生程序、书记和常委会产生、委员增补等作出规范。一是明确委员候选人条件,强调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同时提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这样既满足班子结构要求,也体现行业领域特点。二是区分召开党员大会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委员两种情形,根据多年来基层实践做法和工作惯例,就委员人选提出、审查、酝酿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差额选举,明确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底限要求,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四是贯彻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强调基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