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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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9    作者:人事处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我校宣传、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教职工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和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主要为聘任在我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考核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高校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公平公正,通过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的结合运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考核组织、方法、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校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各学院(部)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部)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

   学校教职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工会、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学院(部)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党政班子成员、系(教研室、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组成。管理、教辅和科研部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职工代表组成。

   第六条 考核统一安排在每年 5 月中下旬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方法、程序为:

   1.个人自评。教职工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师德考核表》。

   2.综合评议。由部门对教职工个人《师德考核表》进行审核,并组织本部门教职工(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要组织一定比例学生参加)分别进行测评,最后经部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议,作出考核评价结论。教师党员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

   教职工师德师风评价最后得分为:

   X=个人评价得分×0.1+学生评价得分×0.2+本部门教职工互评得分×0.4+部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得分×0.3;没有学生参加测评打分的,计算公式为:X=个人评价得分×0.1+本部门教职工互评得分×0.5+部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得分×0.4;

   3.结果反馈。部门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向本单位教职工反馈师德考核结论,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4.结果公示。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教职工对部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由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5.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各部门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师德考评结果不可定为优秀:

   (一)不服从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拒绝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工作失职,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行为;

   (三)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超过本学年总次数 3 次的;

   (五)承担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质量差、学生反响强烈,拒不改正的;

   (六)在职称(职务)申报、推优评先、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不如实填报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得分优良比例30%。原则上 90—100 分为优秀;75—90 为良好;60-74 为合格,60 分(不含60 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是教师评优评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学科带头人和各类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职工师德师风档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教职工个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在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自 2020 年 1 月 10 日起执行。